近日,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农业部颁布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等四部规章,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明确“动物医院”资格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共四章四十条。该《办法》在认真总结动物诊疗管理经验和分析动物诊疗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一是明确了动物诊疗活动的范围。《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二是细化了动物诊疗机构许可的条件和程序。该《办法》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从动物诊疗场所面积、防疫条件、应当配备的医疗器械和设施设备、兽医从业人员、诊疗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动物诊疗机构许可的条件做了细化,并进一步明确了诊疗许可的程序。同时,考虑到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条件和要求高于其他诊疗活动,该《办法》还专门规定了从事上述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是强化了动物诊疗活动管理。鉴于目前动物诊疗市场比较混乱,无证行医、违法用药等现象比较突出等状况,该《办法》明确要求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兽药,使用规范的病历和处方笺,并按规定处理动物诊疗废弃物和病死动物,不得擅自治疗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动物的疫病等。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执业兽医将分类执业权限各不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该《办法》借鉴国外执业兽医管理经验,对执业兽医管理进行规范。一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对执业兽医实行分类管理,将执业兽医分为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并规定了不同的执业权限,即执业兽医师可以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另一方面,《办法》明确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即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该《办法》还规定,执业兽医师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不得从业;执业助理兽医师实行备案制度。考虑到兽医专业学生实习需要,《办法》规定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的大学生,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进行专业实习,不需注册。另外,该《办法》还就执业兽医师注册和执业助理兽医备案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细化。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乡村兽医不得进城从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该《办法》结合我国兽医队伍建设实际,对乡村兽医的从业范围、从业规则以及从事诊疗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乡村兽医的从业范围。该《办法》明确将乡村兽医从业范围限定在乡镇,即“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二是明确了乡村兽医的从业规则。该《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从业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发现动物疫情要及时报告,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同时,《办法》还对乡村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规范使用兽药、按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是加强了对乡村兽医的教育培训。该《办法》规定,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动物病原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有条件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保藏管理:
一是明确了菌(毒)种和样本的范围。《办法》规定,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样本是指人工采集的、经鉴定具有保藏价值的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的体液、组织、排泄物、分泌物、污染物等物质。
二是明确了菌(毒)种和样本保藏机构的条件。《办法》规定,保藏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保藏机构设立的整体布局和实际需要;有满足菌(毒)种和样本保藏需要的设施设备;保藏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具有相应级别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并依法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有满足保藏工作要求的工作人员;有完善的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有满足保藏活动需要的经费。
三是明确了菌(毒)种和样本的收集方式。《办法》明确了两种收集方式:一是从事动物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检验检疫和疫病研究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实验活动中获得的有保藏价值的菌(毒)种和样本,应当及时送交保藏机构鉴定和保藏;二是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规定保藏机构可以向国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所需要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
四是明确了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措施。《办法》规定,菌(毒)种和样本实行专库专柜保藏、分类存放和双人双锁管理,保藏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技术资料档案并永久保存。
(摘自农业部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