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9日上午,昆明市郊区的张家庙村,几百名村民被召集起来开会,要求村官给大家一个交代。村民们认为该村小组长和书记没有履行当初竞选时“带领大家共同发家致富”的承诺,卖地时不和村民商量,暗箱操作。
这背后凸显出的是村民自治面临的法律困境。新时期下的农村形势发生了重要变化,为村民自治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村委会选举也面临“贿选”、农民工选举权难以保障、缺乏司法纠错机制等诸多问题。
谁来监管村官们,在现实生活中面临着诸多尴尬。由于村委会属于自治组织,没有一个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现实的问题是,目前还没有一整套的村民自治法规,最后造成的结果是,问题是具体的,职能却是笼统的,农民投诉无门,问题越积越多。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旨在规范村委会选举和日常运作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具有特别的意义。针对上述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对村民自治的司法保障条款。修订草案规定“表决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罢免委员会主持,村民罢免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并进一步明确“罢免要求通过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选由村民罢免委员会主持”。
影响村民自治的另一大难题是“贿选”。在处理贿选的过程中目前尚存在诸多困难,如贿选的认定困难,调查取证及处罚困难。此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涉及司法保障的条款主要有五条。村民可就选举违法、选举争议、村务公开等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从民政部获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事宜事实上早已启动,但由于各方对此意见分歧较大,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日程尚不确定。
(摘自《第一财经日报》 孙文祥/文 200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