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三农论坛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

  王超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保障农民在合作社当中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通过这些规范化建设,可以让农民体会到加入合作社是真正的合作,可以享受到真正的服务,合作社是可以代表自己利益、表达利益诉求、保障利益的组织机构。只有坚持依法规范合作社的建设,才能保障合作社健康发展,才能吸引广大农民自觉自愿加入合作社。
  陈志刚(中加农业发展项目“小农户适应市场发展”项目经理):合作社的存在有它的必要性,我们建立合作社的方式也很明确,一定要以农民为主体,以农民为基础,这是合作社赖以存在的基本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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