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9308版:道德法制

……案例分析……

承包期内家庭成员死亡 会扣减承包地吗?

  [案例]石某家4口人,1997年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按人头分给了石家8亩土地。2006年9月,石某爱人因病去世。2007年3月,村委会以石某爱人死亡、家庭人口减少为由收回他家的四分之一承包地。石某不服,告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委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村委会停止侵害,恢复石家的承包地份额。
  [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第26条、第27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关于在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成员死亡后是否可以扣减承包地,该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家庭承包的核心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承包期内虽然出现了某个家庭成员死亡的情况,但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而发包方无权变更承包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受法律保护。
  因此,村委会以石某爱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为由,强行收回其所分的土地份额,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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