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道德法制

……案例分析……

沼气池张口“吃人”肇事者过错赔偿

  某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一起因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死亡的民事赔偿案,被告许某赔偿原告王某幼女的丧葬等费用6000元。事情是这样的:许某的沼气池在路边,经常不加池盖,对人、畜安全构成威胁。为此,村干部和邻居曾多次提出劝告,许某都以"不会出问题",敷衍搪塞。一天,邻居王某年仅4岁的幼女突然失踪,王某和村民四处寻找,终于在许某的沼气池内发现了孩子尸体。经公安部门鉴定:王某幼女系不慎跌入沼气池溺死。
  评析:《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许某对沼气池管理不善,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原告王某幼女跌入池内身亡,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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