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周某于2001年8月被清华大学录取,其户口同年从农村迁往清华大学。之后,村民小组以周某户口已迁出为由,从2002年起,停止向原告分配土地承包收益,周某因不服将村委会告上法院。
法院说法: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在校大学生仍保留承包地的,应享有承包土地收益的分配权。原告周某将户口转入清华大学,是为了便于学校和当地有关部门的户籍管理,这并未取消周某作为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的资格,周某作为村民小组村民的分配权资格应当保留,享有与该组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收益权利。故法院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
《农民致富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