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三农论坛

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几个关系

  淳安县农经管理总站徐放明来稿说,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应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与政府及基层组织的关系。政府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并给予引导和扶持,但不得干涉其内部事务。集体经济组织要帮助合作社解决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以前由村集体组织开展的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等工作,可逐步交给合作社来办。另一方面,合作社要坚持经济合作的性质,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最终实现农村基层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二是与当前农村经营体制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要把农民组织起来,为农民提供统一供种、统一生产标准、统一销售等服务,以弥补当前农村经营体制“统”方面的不足。
  三是自身发展与服务社员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建设标准化示基地;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社员产品;统一注册商标等;实行二次分配。但如果合作社只强调服务社员,其自身就得不到发展。只有合作社自身得到较好的发展,才能更好地服务社员,进而吸纳更多的社员,促进合作社更快发展。
  四是与品牌共享共建的关系。
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在现有的农产品品牌中选择有知名度、有发展前景的品牌,作为共享共建的品牌,制订共享条件,统一生产、包装等标准。当然,这种共享不是简单的共享,是每个合作社共同参与的结果。
  五是与联合社的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是在坚持财产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提高竞争能力而组建的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为成员提供组织协调、生产资料配送、信息培训等服务,对外代表成员共同利益,协调各方面关系,创造合作机会。联合社能大大增强合作社抵抗市场风险和生产风险的能力,促进农民增收。虽然合作社和联合社都是为农民服务的,但又有独立经济利益关系且相互联系密切的不同法人,互为依存,密不可分。
■来稿摘登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