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九旬的董老太早年丧夫,含辛茹苦把三子一女拉扯成人。1991年,三个儿子先于董老太去世,董老太便同孙子姜某同住。起先,祖孙两辈尚能和谐相处,但后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姜某一气之下不再赡养老人,以至老太连吃饭穿衣都成了问题。
2007年9月,董老太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派专人召集董老太的11个孙子女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赡养协议:姜某为奶奶提供住房,并负责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其余10个孙子女每人每年向奶奶提供30至40公斤米、面,或者每年给付生活费50元。
点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是隔代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在具备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形成赡养关系:一是被赡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二是被赡养人确有困难需要被赡养;三是承担赡养义务的人有一定的赡养能力。
(刘军民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