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年前,一个疏忽,28吨剧毒液体流入京杭大运河。河水污染,鱼蚌死亡———所幸六天全民皆兵式的奋战之后,没有居民中毒。
29年前,当无意间闯下大祸的苏州人民化工厂工人张长林还在厂里埋头写检讨时,已被检察院以“危害公共安全”提起公诉。
1979年10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判处张长林有期徒刑2年。此事,也成为我国对环境污染采用刑事制裁的“第一案”。
先进工作者的疏忽
1979年9月12日。张长林记得,那天晚上他加班。时年38岁的他,是市人民化工厂储运组工人,参加工作已23年。在同组的3个工人中,他是老师傅。在厂里,他也是先进工作者。
下午3点50分,张长林请假回家——妻子正好去上海参观,两个年幼的女儿无人照顾,他得临时回家安排家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来查证:张长林走之前,把存放浓度30%液体氰化钠的150吨贮槽通向8吨计量槽的阀门打开,离开时并未向任何人讲明。“很多事一搅,就把阀门忘了。”张长林回忆,晚8点多,他下班离厂。
这或许是一个黑色的巧合———事发次日,即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获得原则通过,这是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的大法。
人民化工厂的工人并不知道这些大事正在发生。当天早上,他们照样提前到厂,在正式开工前,用自带的饭盒淘米做饭。储运组的江济舟最先发现了那个要命的阀门。同组工人梅金荣后来提供给法院的证言说,大约7点15分,他和江济舟看到,液体氰化钠从贮槽的放空管喷到围墙上,再顺着防护堤的沟流向东面一个洞,流到堤外的排水阴沟。阴沟通向的,正是数万郊区农民每天洗菜、灌溉、饮牲畜的京杭大运河。
江济舟马上去找张长林。他说:“长林啊,你闯祸了!”张长林骤然想起了那个阀门,手里的饭盒“哐当”掉在了地上。此时,距阀门打开已有15个小时。
“危害公共安全”被捕
氰化钠,剧毒,可经皮肤、消化道吸收,人口服致死量仅为1-2mg/kg。从人民化工厂溢出的液体氰化钠,后来确认为浓度30%,共28吨。
苏州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市防疫站,于9月13日在工厂排放口300米范围内测定,水中氰化钠含量高达47mg/L,超过地面水标准含量940倍。七八十米宽的运河上,两岸的水草丛内,随处可见翻着白肚的鱼和张开壳的死蚌。
苏州市环境保护办副主任高建国等人从人民化工厂排放口上游1公里起,向南到三四十公里外的车坊,坐船沿途一路宣传,发动村干部,号召民兵出动。告诉附近居民不要在河里洗菜,牛羊家畜不要饮用河水,不要用河水灌溉。同时,让一千多名工人提着50公斤重一袋的硫代硫酸钠,沿河撒入,以中和氰化钠,总共撒了10.8吨。
出事后那几天,张长林都待在厂里写检查。他明白事情很严重,但没想到,还会有更重的惩罚。1979年9月18日,张长林被拘留。3天后,他被逮捕,案由为“危害公共安全”。
定罪名遇到了难题
10月2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参照当时已经颁发但尚未开始施行的《刑法》第115条,按照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判处张长林有期徒刑2年。
张长林被捕后,替他求情的人很多。先进工作者,又是加班时出的疏忽,最重要的是没有人伤亡。这样的压力,加之恰当定罪名十分困难。高建国记得,法官邓建熙,事发后一度把环保办当成办公室,天天找人研究这个事。而最终,环境污染案件的刑事制裁,成为了中国第一例。
业已泛黄的卷宗,记录着苏州市中院1979年这份刑字第26号判决书:(此次污染)造成市水产养殖场和吴县部分公社水域、鱼塘的鱼、蚌大批死亡。由于违章操作,厂方损失34800余元,人民身体健康受到危害,构成重大责任事故。因此量刑。
1981年2月24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要求贯彻执行试行的《环境保护法》。此后,国务院又下发过4个类似的环保《决定》,从1984年的第二个决定提出“环保是基本国策”,应“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5年后,《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2005年,国务院则指出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保工作,强调需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再上一台阶。
工龄只能从出狱那年算起
2008年2月20日下午。年近古稀的张长林站在原人民化工厂的旧址上,目光透过厚厚的眼镜片,落在船来船往的运河上。
1981年从劳改所回来后,张长林曾想过换工作,但妻子坚决要他回原单位。因为别人更不可能理解这件事。
2001年,张长林从化工厂退休。但工龄却只能从出狱那年算起。
(摘自《新京报》 相丽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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