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农民信箱

城里人不得买农家住宅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按照法律法规,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
  通知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通知说,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已经批准的试点范围内。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 (王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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