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道德法制

……以案说法……

无血缘关系就无赡养义务吗

  75岁的郭老汉,共有7个子女,其中4个是他再婚的妻子带过来的。这7个子女都是郭老汉和再婚的妻子带大的。1980年,再婚妻子去世后,郭老汉先后与上述几个子女签订了赡养协议,但子女都没有最终履行。2004年5月,除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外,老人要求其他6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给他70元的赡养费。而4个继子女以他们不是郭老汉亲生、没有血缘关系为由,不同意赡养郭老汉。为此,郭老汉只好来到人民法院为自己讨公道,法院依法判决上述6个子女(包括4个继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郭老汉赡养费50元。
  说法:4个继子女之所以被法院判决应无条件赡养原告郭老汉,原因是这4个继子女都是由郭老汉和他们的母亲共同抚养大的,这些子女与郭老汉之间早已形成了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因此,根据《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这种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就要与真正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样来对待。
(宗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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