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为逃避酒驾检查,在设卡点不远处调头快速逃离;无视红灯,被交警拦停后加速撞击警车;漠视围观群众,逆向行驶逼停重型货车;被绿化设施卡停后,竟想弃车逃逸!近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庭宣判,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今年3月,海宁市尖山新区辖区交警在尖山新区一路段进行设卡检查,一辆苏E号牌的小轿车在设卡点不远处忽然掉头快速逃离。交警立马驾车拦截,并于治江路北侧人行横道附近将轿车拦停。但是,当交警敲窗要求检查时,轿车司机做出了疯狂举动。他无视警察与群众的安危,启动车辆猛烈撞击拦在前方的警车,接连刮擦2辆正常停靠的车辆后又冲上道路疯狂逃窜。冲出人行道后,车辆一路逆向“狂飙”,最高时速达93.78km/h,全然不顾其他车辆与行人的安全,生生逼停了一辆小轿车和重型货车,与众多正常行驶的车辆“擦肩而过”,面对人行道上的行人,也无刹车、减速的意思。
最终,这辆小轿车撞上了路边侧石导致车辆失控并冲上绿化带撞到树木,被绿化设施卡停。车辆撞停后,司机竟然还想弃车逃逸,但随即被交警抓获。经鉴定,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毫克/100毫升,大大超出了醉驾的标准。
经查明,事发当晚,蒋某参加聚会。饭桌上,蒋某喝了一杯黄酒和一杯白酒。聚会结束后,蒋某忘记了“喝酒不开车”的警示,自然地驾驶车辆前往别处休闲娱乐,没想到,遇上了交警设卡检查,蒋某便做出了这番丧心病狂的举动。幸运的是,本次事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蒋某驾车逃逸过程中撞坏的警车、私家车及绿化带的树木,共造成损失为23万元。
说法:本案中,被告人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本身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整个逃跑过程中又驾车闯红灯、撞击多部车辆、在主要通行道路逆向行驶,并撞坏路边绿化树木,蒋某的上述行为已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在主观上,他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其在做出上述行为时,明知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仍实施了该行为;客观上,蒋某实施一系列的危险行为,其驾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对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及驾驶员造成一定的潜在不特定的危险,且事发路段、路口都系尖山新区内人员活动,车辆通行的主要路段或路口,蒋某的行为对公共秩序及道路安全足以造成危险。因此,蒋某的行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