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题宣传日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上城埭村举办。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是全国首个全面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省份,2003年至今,全省90%以上的行政村陆续建成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省各级财政每年投入设施运维的资金达近7亿元。“投入相当给力,但现实情况是,农村地域辽阔,与城镇生活污水在来源、成分上差异很大,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也不尽相同。”该负责人举例说,比如城市污水处理都是集中收集,而农村生活污水实行的是分散式处理;此外,村镇经济基础相对薄弱,村民认识不到污水处理的重要性,“基建容易,后续管理困难,如果没有持续的监督和投入,设备很容易荒废。”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连着千家万户,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为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政府、运维单位以及群众的共同参与尤为重要,本次出台的《条例》,对农村生活污水与处理设施的范围、政府部门的建设与监管职责、运行维护单位的行为规范及其与设施使用人的职责边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步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对于保障和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助推乡村振兴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条例》还规定,村民应当在农房建设时,同步建成化粪池、隔油池等户内处理设施,并对这部分设施进行日常维护,村民也有权举报任何破坏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个人或单位。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也要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入标准,并签订接入协议。
王索妮 杭建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