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论坛

浙江沿海商渔船碰撞事故原因调查与预防对策

  □童加朝
  商渔船碰撞是造成我省渔民群死群伤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我省渔业安全防范的重点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省农业农村厅专门成立了防范商渔船碰撞课题研究组,深入象山、岱山、温岭等商渔船碰撞事故多发地区,走访浙江海事局,与基层管理干部、渔船船长和海事部门进行深入探讨,对我省沿海交通现状以及事故发生的成因、规律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建议。
一、浙江沿海海上交通现状
(一)海上航路繁忙。我省现有宁波港、舟山港、台州港、乍浦港、温州港等沿海港口,已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00多个港口通航。根据AIS数据统计,浙江沿海3条主要航路上的商船平均通航密度为每小时680艘次,可以说浙江沿海是全国商船航路最密集、商船交通流密度最大的海域之一。(二)渔船进出活跃。我省现有渔港208个,海洋渔船近2万艘。根据AIS数据统计,浙江沿海3条主要航路上的渔船通过量高达每小时829艘次,渔船东西进出与商船南北走向重叠交叉。
  (三)碰撞事故多发。据统计,2016年以来我省渔船与商船共发生碰撞死人事故13起(其中重大事故3起),死亡(失踪)90人(其中重大事故死亡41人),重大碰撞事故、死亡人数分别占了23.08%、45.56%。
二、发生碰撞事故的特点及原因
  浙江沿海商渔船发生碰撞事故的主要特点有:(一)区域集中。事故高发区域主要位于韭山列岛与马鞍列岛之间的浙江近海渔场。按地理位置分,主要位于舟山群岛与象山以东(最东至125°E)、韭山列岛以北与马鞍列岛以南海域;按渔场分,主要位于舟山渔场及渔山渔场北部。事故发生的季节主要集中于“伏休期”前后数月,即3-5月和9-12月。(二)时段集中。事发时间主要为当日22:00至次日06:00时,因该时间段在航商渔船驾驶人员易处于疲劳状态,而且多数事故发生在气象与海况均较好的情况下,即天气晴朗、能见度好、风浪不大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反而大于阴雨天、有雾、风浪较大时。
  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作业区高密度的渔船与密集的商船航路交叉重叠。中日、中韩渔业协定自2005年全面实施后,可供我方渔船作业的东海渔场面积减少三分之一左右,大量渔船不得不集中在浙江沿海有限海域内从事捕捞作业,从而使得单位面积作业渔船数量较以前大幅增加。与此同时,上述海域地理位置特殊,正是商船进出上海港(包括洋山港区)、宁波-舟山港及长三角其他重要港口的必经之地,而且还有3条穿越南北的主航路。渔船集中作业区与商船主航路交叉重叠,导致商渔船碰撞事故频发。(二)信息沟通不充分不通畅。商船和渔船虽然同在海上航行,但由于分属不同行业,分管部门、所属系统各异。商船对重点渔船作业区的复杂性及其动态变化情况知之不详。同样,渔船对该海区商船的运行情况也不甚了解。特别是商渔船遇到紧迫局面时,因双方通信联络不上导致事故发生的案例不在少数。尽管事故教训触目惊心,但因信息不灵、情况不明,双方还是难以针对对方特点作出有效应对。(三)海上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从商船看,一些船员明显缺乏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判断不准,应对失措;一些船员对渔船航行特点和识别标志不熟悉,长时间穿越渔船密集区,危险系数大大增加。碰撞事故发生后,屡屡出现肇事逃逸现象,有些情节十分恶劣,反映了部分船员职业道德的缺失和法制观念的淡薄。从渔船看,有的渔船驾驶人员不熟知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了解商船航行特点,不能正确识别商船号灯号型;有的不会正确使用渔船助航安全仪器、不会正确显示渔船号灯号型,有的不会按规定施放声响信号、缺乏基本的求生和救生技能。(四)过分依赖于设备而疏于值班了望。对于商船而言,一些商船未严格执行值班了望制度,尤其在夜间交接班前后出现了望空白,成为事故多发时段;航行时都有两个人在驾驶台值班(一个人负责了望、另一个人负责驾驶),双方容易产生麻痹大意而把认真了望值班的希望寄托在另一人身上。对于绝大多数渔船而言,海上航行时一般只有一个人在驾驶台值班,操舵和了望为同一人,很容易顾此失彼。当前,虽然渔船上都装上了船舶识别系统(AIS),能在一定范围内报警避险,但一旦船舶识别系统失灵或信号延误又遇紧急情况,就会发生碰撞事故。
三、预防商渔船碰撞的对策建议
  预防商渔船碰撞,是我省渔业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需要海事、渔业部门共同研究、应对。(一)健全责任体系,压实“三个责任”。一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聚焦商渔船碰撞事故,当地党委、政府要在渔港“港长制”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人员准入、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等方面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二要压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三个必须管”要求,细化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重点明确渔政渔监、执法、船检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三要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压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提高船东船长“隐患就是事故”“安全就是利益”的意识,自觉增加安全投入、配齐职务船员、开展单船演练、消除安全隐患、守法守信生产,实现安全和生产“双赢”。(二)加强培训教育,提高避碰能力。充分拓展商船、渔船船员培训机构教学资源,全面推进商渔船船员培训师资互教机制有效落实。对商船船员,一方面要加强船台资源管理、安全意识、值班纪律教育;另一方面要重点加强渔船航行、作业特点的教育,提高商船船员在渔区的航行技能和安全意识。对渔船船员,一方面要改变培训方式方法,推行理论在线培训和实操基地操练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提升渔业船员适任培训效率;另一方面要突出航行规则、通信导航设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锚泊值班、应急处置等知识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掌握商渔船避碰知识,提升渔民海上应急处置能力。同时,海事与渔业部门可以分别组织商船、渔船船长到对方船上进行亲身驾驶体验(渔船船长也可到有关航海院校的商船模拟驾驶系统上体验),增强感性认识,从而提高各自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相互避碰能力。(三)注重科技支撑,夯实保障基础。借鉴山东日照做法,总结舟山、台州试点经验,将AIS区域报警模式升级为会遇、区域自动切换的智能报警模式,切实改变渔民因报警多而关掉AIS的不良习惯;增设自动语音播报功能,当商船距离一定范围内时,自行启动16频道紧急通话功能,由内置的语音芯片播报中、英文避让信息,有效解决商渔船信息不畅通问题。依托科研单位,通过大数据分析浙江沿海商渔船碰撞规律,科学划分碰撞风险区域、等级,建立渔船与商船风险管控分级管理,实现商渔船碰撞预警。借助第三方技术力量,检验渔船上救生、消防、通导设备特别是号灯号型,保证渔船在夜间航行、作业、锚泊时能正常显示号灯,确保对方来船能避让。针对岸上AIS基站信息覆盖受限的实际,在若干渔船上安装小型AIS基站,实现浙江海域AIS基站信息全覆盖,解决以往AIS基站信息覆盖区以外商船无法显示信息的问题,为海事、渔业部门共同监管商船、渔船奠定基础。(四)落实规章制度,全面预警预防。一是落实信息预警制度。海事部门要通过船务代理等各种方式,预先告知商船特别是外籍商船进入浙江海域注意事项;渔业部门要通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等平台及时发送航行、作业、锚泊时值班了望等注意事项。二是落实动态干预制度。对靠近、穿越商船习惯航线和在商船习惯航线内航行、作业、锚泊的渔船,渔业部门及其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要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实施干预。三是落实渔汛期海事、渔业联合巡查执法制度。对渔场和商船航行繁忙水域、事故多发水域进行联合巡查执法或驻点值守,严厉查处商船、渔船的违法违规行为,促使渔船坚决摒弃“抢大船头、疲劳驾驶、编队航行、在航道内生产与锚泊”等不良习惯。四是落实渔船海上编组生产制度。渔业部门要督促渔区落实渔船海上编组生产制度,一旦发生险情或事故,能就近快速施救。
作者系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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