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买房未过户,房子却被原房主抵押了

  合同签了,房款也付了,住了大半年的房子却因未及时过户被卖家给抵押借款了。日前,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7年年底,黄岩的朱女士通过中介相中了位于黄岩东城街道一套82平方米的房子,总价68.8万元。虽然该房还没有产权证,但她还是跟卖家汪某、金某两人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5万元定金、43.8万元首付款,并约定余款20万元在卖方办好产权证并过户给她后再一次性付清。
  去年1月20日,房子交付,随后朱女士装修并入住。同年7月,汪某取得该房产权证,但朱女士并未按合同所约办理转户手续并一次性付清尾款。“我当时手头只有10万元,跟汪某协商,剩余10万元推后支付,等全部付完再过户,汪某同意了。”朱女士表示,去年10月1日,她又付了5万元。就在朱女士准备再付5万元以便办理转户手续时,一个消息让她惊呆了:这套房子竟在去年10月15日被汪某作了为期一年的借款抵押,债权为40万元!
  今年年初,朱女士将汪某、金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两被告返还她购房款、违约金及装修费等共计133万余元。
  汪某、金某辩称,他们在去年7月初办理了产权证并已通知朱女士办理过户,其间一直催促,可朱女士一直没有付清尾款。去年10月,因急等用钱,无奈之下才将房子拿去抵押。此事是朱女士违约在先,他们愿意解除该房买卖合同并返还63.8万元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并认定汪某、金某构成根本违约,返还朱女士购房款63.8万元,支付违约金18万元,驳回朱女士其他诉求。
  分析:本案中,汪某、金某在签订合同并收到大部分购房款的情况下,仍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他人,用该房抵押所得的贷款至今仍未偿还,致使朱女士无法取得该房所有权,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朱女士作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其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应当享有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且被告方亦同意解除合同,故涉案购房合同可以解除,汪某、金某返还朱女士已支付的购房款63.8万元。
  此外,涉案购房合同中最后一条特别注明“等甲方办好房产证时十天内交给乙方,乙方付清所有房款,转户时间由乙方再确定”,可见双方对于何时办理过户手续并无明确约定,故朱女士并无违约。
  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朱女士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由汪某、金某支付给朱女士18万元。对于朱女士主张的装修费,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花费,可待其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 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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