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恶势力案件,犯罪团伙的作案内容和方法闻所未闻——逼人吃饭。
2017年底,石某某在杭州下沙某小区内,以单元楼某房间为载体开设了一家“食堂”,另有江某负责买菜烧饭、石某负责收款记账。开业前,石某某、江某召集小区内部分租户到他们开设的“食堂”开会,强行要求小区租户至“食堂”交钱吃饭,规定一人一天70元,两人成团80元,并制定霸王条款:即使不去吃饭也要交费。
一人一天70元,这费用不算低,那到底能吃些什么?提到这个,被害人苦不堪言,“这个‘食堂’中午只提供面条,晚上是快餐,伙食很差。”
其间,被害人胡某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期交饭钱,也没有前去吃饭,结果被石某某、江某威胁,被迫补交1100元的“未前往就餐的费用”。被害人罗某也曾因未前往交费吃饭而被石某某殴打。其余被害人因听闻有人被威胁或被殴打,慑于该团伙在小区内的影响力,被迫在“食堂”营业期间每日前去吃饭交钱,直至案发。
据不完全统计,数十名被害人在该“食堂”吃饭至少有376次,交费至少2.6万余元。
分析: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其在暂住地小区的影响力开设“食堂”,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该小区住户就餐,收取“餐费”,强卖商品,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属共同犯罪,构成恶势力团伙。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被告人石某与江某有期徒刑3年 9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范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