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丈夫长期在外打工,10岁的儿子留在老家生活。一个月前,梁某儿子独自外出玩耍时失踪。寻找未果后,梁某通过微信发布了寻人启事,称只要能提供线索帮其找到儿子,愿支付5万元悬赏金。肖某见了,觉得这是一个发财的机会,假称知道梁某儿子的下落,但怕梁某不履行悬赏承诺,要求梁某先往其银行卡打入3万元定金。梁某照办了,肖某收款后便消息全无。那么,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说法:肖某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肖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即其明知自己根本不具备领取悬赏金(定金)的条件,不可能完成指定的事项,根本没有占有梁某悬赏金(定金)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对应的合同依据,纯属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占有定金。另一方面,肖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其实质是指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能够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使被害人因此而“自愿”交付财物。
肖某通过寻人启事获得信息后,假冒知情人身份,虚构知道梁某儿子的下落,借口担心梁某不履行悬赏承诺,要求梁某先行给付定金。而梁某基于不知道是谎言,陷于错误认识、错误相信而照办,无疑与之吻合。
再一方面,肖某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诈骗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只有诈骗的财物“数额较大”及以上才构成犯罪。本案中,肖某的涉案金额高达3万元,明显超出“数额较大”的追诉起点,甚至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