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此“大狗”非彼“大狗”,风俗差异惹纠纷

  来自安徽歙县的老方是一名猎户。因打猎需要,他家里养了6只猎狗。在老方眼中,这些猎狗既是主要的生产工具,也是生活中的重要伙伴。
  前段时间,老方发现家里的猎狗生病了。为了给猎狗治病,老方来到邻近的浙江省淳安县购买治疗药物。原以为用完药后猎狗能重新变得生龙活虎,但没想到自家的猎狗非但未见好转,还死的死,病的病,他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再次赶到淳安县威坪镇讨要说法。
用药过量,猎狗三死三重病
  安徽省歙县与浙江省淳安县属于浙皖交界处,歙县与淳安县威坪镇更是相距不过半小时车程。猎狗生病后,老方就近去了平时经常来往的威坪镇,在虹桥社区林老板处购买了一些药物。
  歙县和淳安县虽地域接近,但毕竟所属省份不同,在风俗习惯和方言上还是存在差异。老方在向林老板买药时,说自家的“大狗”生了病,林老板一听是“大狗”,立即表示了然。林老板在这行干了多年,听了老方描述的病情后,立马给老方配了一些药,还细心指导老方如何用药。
  没想到,就是这多年的经验,导致了老方的猎狗死的死,病的病。
  原来,老方口中的“大狗”并没有林老板以为的那么大。老方说的“大狗”实际只有二十斤左右,而在淳安县,当地人对“大狗”的定义至少是三四十斤以上的狗。林老板也是针对三四十斤的“大狗”确定的药物用量的。
  而老方自然认为林老板的嘱咐肯定没错,也没看用药说明书,回家之后,就按照林老板的指示给自家猎狗用药,万万没想到,自家猎狗却在用药后,死去了3只,还有3只则患了重病。
  老方怎么也没想到给狗治病却治死了,气愤不过的他找林老板商量赔偿事宜,但两人因为赔偿金额产生了纠纷,迟迟没有谈拢。协商未果后,他俩来到了淳安县司法局威坪司法所寻求帮助。
  调解员让老方和林老板当面陈述自己的想法。
  老方认为自家的狗因用药过量死亡,完全是林老板用药指导错误,属于林老板的过失。他要求对方以每只狗五千至一万元的损失费进行赔偿,或者再买三只同种的狗,费用由林老板承担。“药物是你自己带回去注射的,谁知道是不是在注射的过程中出了什么问题?注射不当狗也是会死的。”林老板还认为,老方对“大狗”的描述太过模糊,导致自己因两地的风俗差异而出现了用药偏差,3只狗死亡的责任不能完全归咎于自己。双方就此僵持不下。
  调解员听完双方的想法后,找出了本次纠纷的主要矛盾点,那就是责任划分问题。对此,调解员首先从“法”入手,逐个进行谈话。
  在林老板这边,调解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老板因用药指导不当,导致老方的猎狗死亡或重病,所以林老板因自身行为过错侵犯了老方的财产权益这一点是确实的。
  对此,林老板也表示自己确实是有过失,要是能够细心多问一句,这次意外也就不会发生,他愿意承担这部分责任,但赔偿金额还要再做商量。
  看到林老板承认错误,也有心和解,调解员又向老方细细分析起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此次的事件中,老方本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猎狗大小的描述不够具体,也是本次意外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除此之外,根据林老板的陈述,老方注射药物不当也有可能导致猎狗的死亡,对于这两点,老方也没有否认。
  经过调解员的分析,两人冷静了下来,愿意谈赔偿的事。
以情动人,双方终握手和解
  3只狗每只五千至一万元的赔偿,林老板认为这个金额实在是太高,他不能承担。调解员便转向老方,打出“感情牌”。“你们属浙皖两省的跨界邻居,平时来往本来就多,林老板也承认了自身过失,诚心愿意赔偿,并且你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两个人都退一步……”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推心置腹的一番讲话,打动了老方,老方也同意了降低赔偿要求。
  老方还对调解员吐露了他的初衷:“我知道我家狗的事我自己也有很大责任,我要林老板赔偿主要也是希望他长个记性,我从别人那里了解到,平常他给别的宠物开药也是凭借经验,不看说明书的。”调解员听完老方的这一番话也深有感触,向林老板转述了老方的提醒,告诫他应当准确用药。
  林老板也意识到了自己的过失,对老方致歉,并当场写下承诺书,表示以后一定改正陋习。老方见到林老板认错态度良好,也主动降低了赔偿金额。最终,林老板一次性赔偿老方猎狗死亡及救治损失共计2000元,同时承诺改正习惯,做到每次依说明书用药。至此,这场因为风俗差异而导致的动物医疗纠纷圆满解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王亚 徐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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