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开化县检察院在该县苏庄镇草龙广场公开审理了一起“石鸡”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刘老汉当庭表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懊悔地说:“我以后再也不会做这样的事了!”
案件经过还得追溯到2018年9月。刘老汉是开化县马金镇人,原来一直和妻子在义乌务工,2018年7月因妻子生病便一起回了老家。为了增加收入,刘老汉打起了到山沟里抓“石鸡”卖钱的主意。同年9月夜间,刘老汉到本村对面的山沟里,使用头灯照明,徒手抓捕“石鸡”35只。9月27日,其妻将35只活体“石鸡”拿到马金镇菜场出售时被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老汉所捕获的“石鸡”学名棘胸蛙,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当天,刘老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机关认为刘老汉未申领狩猎证,并采用夜间照明这类禁用的狩猎方法,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刘老汉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刘老汉最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在庭审中,公诉人郑重提醒旁听群众,野生动物受国家保护,它不是自家菜园里的菜想摘就摘,非法狩猎行为后果严重,希望大家能从刘老汉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常敲警钟,同时也通过大家多宣传多普及法律意识,共同守护好生态家园。
汪卫平 吴郁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