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潮来稿说,2月20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虞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高某、胡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案。
根据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高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在一年时间内,在绍兴上虞海涂芦苇丛内,通过寻找窝点、竖立粘网抓捕方式,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鸮形目动物1只(被杀害);被告人高某某通过人工挖塘、设置夹网、媒头鸭诱捕方式,在上虞海涂芦苇丛内非法狩猎野生鸟类10余只。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两被告人随意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的生息和繁衍,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应共同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1.5万元,还应在上虞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此案,法庭将择期作出判决。
对犯罪嫌疑人高某、胡某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充分履行了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不仅让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者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更对潜在、有类似行为的人给予了警示和震慑,为公共利益破坏者敲响了警钟,是一堂现实版的普法课。
不可否认,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呈现出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的态势,必须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可有的人仍端着“老黄历”看问题,认为捕几只野生鸟尝尝鲜没啥关系,故而铤而走险,不顾法律,使用各种非法捕猎工具猎杀野生动物;有的人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干起违法狩猎和贩卖野生动物的勾当,形成了一条猎捕、收购、运输、贩卖的黑色利益链。
近年来,从掏鸟窝获刑,到捉麻雀法办,频密曝光的所谓“怪象”,抱残守缺的“鸣冤”,在碰撞冲突中暴露了社会文明的软肋。在推进专门立法、执法的同时,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理念和文明意识,显然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因此,打击乱捕滥猎,保护野生动物,除了执法部门严厉打击,提起公益诉讼外,更需要加大对野生鸟类活动地域和有关经营野味馆场所的巡查力度,发现一处,处理一处,严惩一处,形成强大震慑力。同时,每个有良知的公民,不应做野生动物的“消费者”,让违法狩猎者无利可图,让乱捕滥猎者没有市场,从而为保护野生动物尽自己的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