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遵循。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随着农村改革发展和形势任务的变化,1999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和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改动量较大,增写了“乡村治理”与“领导和保障”两章,对其它各章都作了修改,由8章34条增加到10章48条,3654字增加到7750字。《条例》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6个方面:一是强调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二是规范了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三是规定了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四是明确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乡村治理的重点任务。五是提出了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明确要求。六是强化了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要认真履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主体责任。
修订后的《条例》既体现方向性、原则性,又突出实践性、针对性,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贯彻党中央最新精神和要求。二是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四是汲取成功经验。
随着农村改革深入发展,农村社会结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等出现许多新变化。科学合理设置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基础。《条例》对党组织设置作出全面规范。一是明确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二是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变化及时跟进建立党组织,扩大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规定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组织;村改社区应当同步调整或者成立党组织。三是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四是规范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委员人数及主要构成,规定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各单位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越来越重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断巩固,但仍有少数地方和单位对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发挥领导作用,认识上存在偏差,实践中没有完全落地,导致有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针对这些问题,《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鲜明提出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并以此作为一条红线贯穿始终,作出一系列规定,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在总的定位上,明确规定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二是在组织设置上,明确规定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设置党组织,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党组织除党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农村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成立的党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党组织或者乡镇党委领导。
三是在职责任务上,明确规定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讨论决定本乡镇本村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基层治理。
四是在体制机制上,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
五是在议事决策上,明确规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加强村务监督。
六是在保障支持上,明确规定乡镇党委委员按照乡镇领导职务配备,投放农村的公共服务资源以乡镇、村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和具体措施,确保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实在的而不是空泛的。
党管农村工作是我党的一项优良传统,重视并抓好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条例》对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县级党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作出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出发,切实把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保障,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县、乡、村党组织书记抓农村党支部建设的本领,推动农村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石璐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