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7日,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局对碧湖镇蒲塘村蔬菜种植户尤某种植的准备上市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发现毒死蜱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0.05mg/kg”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于10月12日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经查,2017年9月,被告人尤某在种植芹菜前,将“敌百·毒死蜱”撒入土里打底用于毒杀蛴螬,每个大棚均用了1包(净含量:1000克/包)多。其明知“敌百·毒死蜱”不能用于蔬菜,且该农药包装袋上明确写明该农药使用作物为花生。尤某采收销售该批芹菜1500余斤,获得销售金额2000余元。案发后,尤某应农业部门要求,将剩余的50公斤芹菜予以销毁。
说法:本案中,尤某的行为违反了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第2032号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使用禁用的农药;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本案中,当事人尤某将农药超标芹菜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理应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尤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尤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支付赔偿金20000元。
燕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