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所在的村处于常山县林区,近年来,在当地政府和群众的积极保护下,猫头鹰、中华秋沙鸭、黒麂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成为了当地田间地头的常客。然而,为了一己私利,2017年10月、11月,姜某先后非法猎捕2只猫头鹰并予以出售,同年12月又帮助舒某(已判刑)将其非法猎捕的1只猫头鹰予以出售。经鉴定,涉案的3只猫头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角鸮,每只红角鸮的整体价值为1.5万元。
分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姜某的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数罪并罚。而且,姜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常山县检察院对姜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姜某赔偿其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万元。
近日,常山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这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姜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此外,庭审过程中,姜某还当庭赔付了其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万元,并就自己的行为公开道歉。
郑勤 鲁晓智 汪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