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遂昌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遂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被告人傅某于2017年9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数次前往遂昌县金竹镇梭溪塘岭村一处名为“黄麻岗”的公益林山场,盗伐杉木共计60余株,合计价值3350元。
检察院认为,傅某的行为除应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后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傅某砍伐当地省级生态公益林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刑事部分判决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其按照修复评估意见补种“浙江楠”树苗150株。
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 方 米 或 者 幼 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
2018年3月,最高检与最高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案件类型,明确规定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
本案中,傅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启动条件。法院邀请了遂昌县林业局的林业工程师作为专家证人,就傅某盗砍树木后,如何修复山林提出专家意见,为案件办理提供了专业化保障。“由于案发山场属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区域,此区块不适宜补种杉木等树种。经评估,建议补植生态防护和生态适应性优良的二、三年生‘浙江楠’等阔叶树树苗,600平方米需补种150株。”开庭当天,遂昌县林业局森林培育高级工程师当庭出具了生态修复评估意见。
姜晔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