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高温来袭,酷暑难耐,为加强对高温天气下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健康,国家赋予了劳动者特殊的“高温权益”。
同一村庄的魏某等人10年前进入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岗位是室外施工。每年夏天是他们最难熬的时期,有时候骄阳似火,室外气温高达41摄氏度,公司为了赶工程进度,也安排他们露天作业。魏某等人稍有不满,公司就说要停工休息可以,但别想拿一分钱工资,甚至还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于是,魏某等人作出让步,要求减少每天工作时间,可公司也不答应。
说法:本案中,建筑公司的一系列做法均违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摄氏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40摄氏度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第4项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室外气温高达41摄氏度,已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仍安排魏某等人露天作业,甚至以停工就停发工资、不服从安排就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其实质是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对这种违法做法,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公司因此而停发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错上加错,要承担法律责任。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