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这个词大家都不陌生,但是,到底什么样的条款算是“霸王条款”?省消保委为消费者进行了梳理。
典型条款:名烟、名酒属特殊商品离柜台后恕不退换。
点评:免责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商家打着“特殊”商品的旗号,作出在任何情况下离柜不认的声明,规避了其商品质量担保责任。
典型条款:超市寄包柜处贴有“如有遗失概不赔偿”。
点评:这项条款不仅单方面免除了超市因为自身原因而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还直接排除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典型条款:特价商品不退不换。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者有提供“三包”服务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且特价商品并非质量瑕疵商品。商家“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行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属于商家单方面的格式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典型条款: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否则收取服务费。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典型条款:禁止外带食品。
点评:《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经营者规定禁止顾客自带食物饮料,其内部却售卖食品,就违反了该条规定,属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
典型条款:本消费储值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典型条款:会员卡一经售出,因非本会所原因造成的退会和会员违反约定,本会所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其已支付费用不予退回,并无需作出任何赔偿。
点评:《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典型条款:请顾客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点评:顾客来店洗衣,其衣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店家自行处理客人衣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洗衣店在为顾客提供洗衣服务时,对顾客的衣物承担相应的保管义务,超过一定的保管期限,可主张合理的保管费用。 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