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士达 管竹伟 徐金才
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报告都提出“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这几年,浙江狠抓“五水共治”深得民心,名声在外。同时,各地特别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在深化治水中面临生态补偿机制不够完善的困扰。只有进一步健全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生态补偿机制,才能在推进绿色发展中“建设好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一是治水投入与地方财政矛盾突出。生态保护区地方财政,一方面要承担经济建设、民生关切和政权运行等刚性支出,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需投入大量资金,高标准的生态文明对诸多产业带来一定限制,经济发展较大程度受到制约,投入与财力矛盾尤为突出。以景宁为例,该县自2014年以来共安排治水项目121个,累计完成投资23.19亿元,在后续管理运维中,特别是新一轮“污水零直排”“美丽河湖”等建设还需投入较大资金,这给地方财政带来很大压力。
二是治水贡献与补偿机制矛盾突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上游地区为确保“一江清水送下游”,须严把企业准入关,承担着因保护生态环境而导致经济发展受限的代价。如景宁践行“园区外基本无工业、园区内基本无非生态工业”的战略,已关闭阀门、钢管铸造企业29家,整治“低小散”企业91家,腾出用地200多亩,年流失税源近2500万元。我省《关于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02号)规定,上下游补偿金额在500万-1000万元范围内由上下游县(市、区)自主协商确定,但现实中流域保护治理成本高,补偿金额过低不利于提高上下游生态保护积极性,难以满足生态环境的维护成本。再从丽水市看补偿机制,《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将该市91%的面积列入生态功能区,但丽水获得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仅占全省总额的23%。
三是发展愿景与群众期待的受益补偿差距矛盾突出。生态补偿资金主要依靠中央、省财政纵向转移支付,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明显缺失。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生活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内的居民,特别是山区农民,生态保护的刚性约束导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尤其突出,他们有着强烈的发展愿望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但这些地方本不充裕的资金扶持保障越发显得捉襟见肘,如不及时帮助解决,将加剧重点生态功能区之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状况的不平衡。
对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报告提出健全完善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的保护力度。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明了方向。这都对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了加快完善的新要求,也是我省生态功能区广大群众的共同期盼。根据中央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国家环境保护法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精神,结合我们在丽水的调研,对完善我省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做大生态补偿资金“总盘子”,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建议提高生态红线比例收费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增加我省对地方的生态补偿资金总额度。同时,调整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的支出结构,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助力度,并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专项补助资金按贡献度进行对口专补,以解决重点生态功能区高标准推进污染防治与财力之间的矛盾,让生态补偿资金更好地发挥补偿生态作用。
二是增加全省重点生态功能区水环境质量和森林质量保持奖。由于重点生态功能区出境水基本都是Ⅰ、Ⅱ类水,属于优质水,要不断保持实属不易。因此,建议增加断面水质保持奖励指标,对断面水质保持Ⅱ类以上的功能区县,每年进行考核奖励,达到Ⅰ类功能区目标的奖励力度要更大。同时,建议对森林覆盖率较优地区(达到80%及以上),保持现状的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是适当提高流域下游对上游地区生态保护补偿金额,建立健全多渠道“输血式”生态补偿机制。建议参照我省与安徽省达成的生态补偿标准,上、下游县(市、区)与省级财政按1:1:3的比例确定补偿金额,并列入省对各相关县(市、区)考核。同时,下游地区要通过产业输出、人才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途径,多渠道扶持上游地区发展,以弥补单一的资金补助方式,切实增强上游污染防治能力,最终实现双赢共进。
作者系省政府参事
景宁县青年志愿者通过增殖放流、清理打捞河道内废弃漂浮物、走进沿河商户和社区开展劝导宣传,维护宜人滨水空间。图为志愿者在该县鹤溪河投放鱼苗。 李肃人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