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民补碘”的发端,《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在施行24年之后将迎来大修。近日,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公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对于修订的原因,国家卫健委有关负责人回应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由于碘缺乏病防治形势变化、国家食盐专营政策改革以及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等原因,现行《条例》中的有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防治工作需要。虽然我国已经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但是由于自然环境缺碘状况难以改变,防控工作仍不能松懈,国家必须长期坚持食盐加碘的防治政策。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据了解,此番修订,因地制宜、科学补碘被放在了重要位置。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提出,消除碘缺乏危害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差异化干预、科学与精准补碘”的原则。“首先,由于我国碘缺乏病病区分布复杂,不仅有碘缺乏地区,还存在适碘地区和高水碘地区,因此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指导公众进行科学补碘。其次,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根据碘缺乏病监测结果,分别采取不同防治措施,科学指导其选择食用加碘食盐或不加碘食盐,或者选择不同浓度的加碘食盐。”上述负责人表示。
对此,条例规定,在碘缺乏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加碘食盐,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使用加碘食盐。
而在适碘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未加碘食盐。因疾病等情况不宜食用加碘食盐的患者,可以在医师指导下选择未加碘食盐。
为方便特殊人群在日常生活中购买未加碘食盐,条例规定,在县级及以上地方盐业主管机构指导下,食盐生产供应企业生产供应一定比例的未加碘食盐,满足特定人群的需要。各地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的相关信息。
征求意见稿对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制定和选择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文件提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群碘营养监测情况,制定、公布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人群碘营养水平,选择适合本地区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据新华网 许雯/文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