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铁路旅客发送量的不断攀升,春运期间旅客人身损害纠纷也明显增多。那么,发生纠纷后,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农民工秦某购票乘坐某铁路局所属旅客列车返乡。途中火车到站刹车时,秦某在车厢连接处摔倒,造成腿部、脚部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愈出院后,秦某与铁路局协商赔偿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6.3万元。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履行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78万元。
说法: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行李运抵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票款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就是说,有偿的旅客运输合同通常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客票是旅客运输合同的书面形式和有效凭证。《合同法》第302条又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但有权提出免责抗辩。其免责情形有两种,一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二是旅客自身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等行为。就是说,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论承运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旅客均有权向其提出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购票乘车,双方形成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某铁路局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旅客到达目的地的义务。现原告在乘车过程中受伤,并非自身健康原因造成,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由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李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