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餐饮外卖市场规模的逐步扩大,路面上涌现出众多身着送餐服、骑着电动车拼命赶时间的送餐员们,随之而来的是与外卖配送相关的交通事故频发。送餐员小陈未与送餐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送餐过程中在人行横道上与吴先生相撞,造成对方多处伤情,为此小陈个人共赔付了2.8万元医药费。他很委屈,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自己在送餐,属于职务行为,为什么不是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送餐员在送餐途中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直接责任人,是一种完全责任、自己责任。但此类案件也可能会涉及用人单位责任。
外卖配送的运营方式涉及不同的担责主体。在我国,外卖配送的运营模式并不是简单的“外卖平台-送餐员”的用工关系,而是包括众包配送、自营配送与代理配送三种经营模式。各大外卖平台根据自身业务需求,通常选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配送模式相结合,以实现更好的服务。同时,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很多公司并未与送餐员签订任何合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用人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就意味着,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非送餐员一方)无须证明送餐公司对送餐员的选任、监督和指示上存在过错,就可以在加害人(违反交通法规的送餐员)或送餐员的用人单位之间二选一主张权利。
但是受害人如果想选择用人单位主张权利,需要举证证明该单位与送餐员存在用人关系,一般体现为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当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时,上述两点就很难证明,这也是吴先生选择小陈作为赔偿主体的原因。
送餐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并且自行保留一份书面合同原件。同时无论有无签署合同,对于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赔偿责任,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应意识到受害方具有选择权。
张慧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