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投资老丈人办厂,出于亲情关系,没有催讨合伙协议。不料,自己与妻子感情出现裂痕,张某索要投资款无果,老丈人则将投资款变成还款。
张某称,2016年初,老丈人王某因办厂需要资金找到自己,希望其能作为合伙人出点钱投资。出于亲情关系,张某第二天就汇了10万元投资款给王某,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王某称厂子还有一个合伙人赵某未签字,自己把协议拿去签好后再拿给张某。张某信以为真,谁知,之后王某一直未将合伙协议交给张某,因为是自己的老丈人,张某也未及时向王某讨要。
2017年年初,张某与妻子王某某感情出现裂痕,张某便要求王某交付合伙协议或返还10万元投资款,但王某一直不予理睬。后经张某调查发现,王某厂里登记的合伙人是王某和赵某,没有自己的名字,在多次讨要投资款无果之下,张某向三门法院起诉。
庭审中,王某辩称,他与张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合伙关系,张某汇给自己的10万元钱是归还的借款,而不是投资款,并提供了一张由女儿王某某出具的借条进行证明,借条上面载明的借款金额是20万元,借款时间为2015年初。
日前,三门法院审结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经办的法官称,所谓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也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本案中,张某虽声称与被告王某签订过书面的合伙协议,但一直没有提供该份合伙协议,张某提供的工商登记信息上也没有记载张某作为合伙人的任何信息,且张某提供的其他证据也无法证明两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因此,虽然张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确实交付了10万元给王某,但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也无法证明该10万元款项系投资款。
张某坚持主张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却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蒋俊 章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