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我的养老问题终于解决了。”近日,92岁的失明独居老人冯奶奶小心翼翼地在与亲外甥小磊(化名)的调解协议上按下了自己的指纹。
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尽管冯奶奶和亲妹妹一家人“撕破了脸皮”,但好在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妹妹和外甥拿走了我的房子,却不给我养老”
“请你们帮帮我,我妹妹和外甥拿走了我的拆迁房,可他们却不给我养老。”冯奶奶拄着拐杖艰难地推开了宁波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大门,哭述自己的遭遇。
冯奶奶高龄独居,双眼失明,最担心的就是生活无人照料。2008年,冯奶奶得知自己的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很开心。她的亲妹妹听到这一消息后,带着两个儿子从上海匆匆赶到宁波与老人见面。
那次见面后,冯奶奶和妹妹一家就冯奶奶的养老问题达成了协议:冯奶奶将拆迁分得的110平方米面积的新房产权给妹妹,由妹妹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妹妹允诺她居住在新房内直至身故。
房子的产权给出去了,然而,冯奶奶的晚年生活却没能如她所愿。老人说,妹妹并没有很好地照顾她,还将房屋产权转至儿子小磊的名下。5年来,冯奶奶多次打电话给远在上海的外甥小磊,让他来照顾自己,可小磊并没有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经常匆忙过来一趟就完事了,平时言语之间也不怎么贴心。
无奈之下,冯奶奶找到了法援中心寻求帮助。老人的要求很明确:希望外甥以后按月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2000元。法援律师将案件送至镇海区法院调解处,在法官、律师的多番劝说下,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磊一次性支付冯奶奶今后的生活费、护理费、医药费,并且同意她在新房内居住到过世。
律师建议:不要过早处分财产,必要时可签订协议
“希望老年人在处理自己的财产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翔律师建议。
他说,虽然法律赋予老年人立遗嘱或遗赠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权利,但往往是老人过早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才导致了纠纷。
他建议,老人不要过早处分自己的财产,确需处分财产的,尽量公平公正,和子女亲属充分协商。为了避免类似纠纷,他建议,老人不妨写下书面赠与合同对财产的赠与予以约束,同时附加赡养协议,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老人处分财产后落入无人赡养和照顾的境地,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协议。这样,老人既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妥善安排财产,又可避免因过早处分财产而引发矛盾,一举两得。
王颖 宋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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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未尽赡养义务,老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老人将房产等财产赠与子女或亲属后,如果对方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吗?
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一般情况下,赠与房产只要过户就完成了赠与行为,赠与人不得反悔。
但《合同法》第192条同时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般来说,如果儿女亲属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可以起诉撤销赠与。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另外,如果房产进行了买卖过户,发生了权利的二次转移,诉讼撤销赠与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
父母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子女仍要尽赡养义务吗?
慈溪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个案子:身患多种疾病的六旬老太要求两个女儿赡养遭拒绝,女儿拒绝理由是“她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最终,法院酌定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老人生活费250元,并平均分担今后发生的医疗费以及老人去世后的丧葬费。
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发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时父母是否对其进行过抚养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