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提前回单位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属于工伤

法院称,满足“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属工伤

  朱某系某机械科技公司的员工,平时居住于公司位于某项目的职工宿舍,每个月公司都会集中安排休息3至5天,他就借此回100多公里外的老家与家人团聚。2015年11月14日是其休息日,次日上午8时上班。为了第二天能按时上班,14日下午4时55分,朱某从老家坐客车至工作地,后继续乘坐其同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回职工宿舍,途中与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29日死亡。
  2016年1月6日,公安交警部门作出朱某不负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年8月22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机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当地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近日,法院以朱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处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中,做出工伤认定。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日虽是朱某休息日,但因两地相距较远、路途转车等客观原因,为了次日能正常上班,其提前回宿舍的路线,是往返于工作地与家人居住地的必经路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应当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在朱某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内,当地人社局据此认定朱某属于工伤并无不当,遂驳回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法官解释,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劳动者工作地离住所地相距较远时,放假回家后,提前一天返回离工作地较近的职工宿舍,符合常理。其次,考虑到朱某作为普通工人,通常会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作为上下班方式,而朱某的住处距离工作地超过100公里,囿于时空及经济条件的因素,导致其为避免迟到而提前一天回到单位,成为合理选择。因此,朱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处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中,应认定为工伤。 顾建兵 张祺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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