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癞蛤蟆也犯法?”前段时间,浙江农民陈某因抓捕癞蛤蟆被警方抓获。森林警察前去找他时,陈某一脸迷茫,大惑不解。在他看来,逮几只遍地都是的癞蛤蟆是“小事一桩”,谁知却触犯了法律。那么为什么逮癞蛤蟆会被惩处呢?
分析: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为蟾蜍科蟾蜍属的两栖动物,是蝶类、蝗虫、蚱蜢、金龟子、蚊、蝇、白蚁等害虫的天敌,捕食量极大,是捕食害虫的能手和守护森林的“忠诚卫士”,在浙江省属于一般保护野生陆生动物。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
《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了非法狩猎罪,用以制裁戕害癞蛤蟆等一般“三有”野生动物的情节严重行为。具体条文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应予立案;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通俗地讲,逮10只癞蛤蟆,是一般违法行为;逮20只以上,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郭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