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制

月嫂不能按时到岗“月嫂定金”能退吗

  2016年9月,潘先生与某家政中心签订了《月嫂、育儿嫂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张阿姨为潘家提供月嫂服务,服务费7000元,服务管理费1600元;若因张阿姨及家政中心的原因不能提供服务,家政中心应及时安排其他同级别人员提供服务。
  协议签订当天,潘先生以网银转账形式向家政中心支付了2500元定金。协议签订后,张阿姨健康证到期,又因自身健康问题无法换新证,她及时通知了家政中心。之后家政中心为潘先生推荐了其他月嫂,潘先生都不满意。直至孩子出生前一天,家政中心又联系了潘先生,为他另外找了个高一级别的月嫂,服务总价9800元,潘先生拒绝了,并表示不需要再介绍月嫂了。
  第二天孩子出生,潘先生匆忙托朋友另外找了个阿姨来当月嫂。2017年1月份,潘先生将家政中心及张阿姨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5000元。最终,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决家政中心退还原告潘先生服务费2500元。
  分析: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未载明有关定金的具体金额,且虽然原告潘先生在转账时备注为“月嫂定金”,但被告家政中心开具的收据为“请月嫂服务费”。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20%,在本案中定金数额不能超过1720元,所以本案中原告交付的2500元,法院视为服务费预付款,故原告以“双倍”形式返还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家政中心在原告宝宝临近出生前仍旧无法为原告及时安排其他同等级别人员提供服务,则结合双方协议,被告家政中心应当返还原告之前已交付的2500元费用。而被告张阿姨,由于其在合同约定的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疾病)出现情况下及时通知了家政中心,其实际也未向原告收取过任何服务费用,故其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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