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9月经群众举报,B市农业局查获何某在其承包土地种植的青菜上使用甲基异柳磷农药。经检验,何某种植的青菜中含有甲基异柳磷残留量为0.12mg/kg,不符合GB2763-2012《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标准标定<0.01mg/kg)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生产记录、询问笔录以及证人证言等均证实何某在青菜种植中使用了甲基异柳磷农药。
2002年农业部公告第199号规定,甲基异柳磷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和《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2013年9月30日B市农业局将该案移送该市公安局。
2014年6月5日,经该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警示】
本案中,何某在青菜种植过程中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甲基异柳磷农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2002年农业部公告第199号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的,依法应当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等过程中,有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则不论食用农产品是否上市销售、是否发生危害后果,均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要依法、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不得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并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款: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浙江省农业厅政法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