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谁来承担这笔货款

  仙居的徐女士与朋友合伙投资了一家母婴用品店,2016年,母婴用品店与仙居某医药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由医药公司为其提供货源。但店没开多久,因为生意不好入不敷出,徐女士与朋友商议后,决定把店铺关了。截至2016年7月,母婴用品店尚欠医药公司货款1.5万元。
  2016年8月23日,徐女士向医药公司出具承诺书,对尚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大半年时间过去了,医药公司仍没有收到货款,于是将该店和徐女士都告上了法庭。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当法院通知徐女士来应诉时,徐女士却显得异常激动。她承认欠款以及出具承诺书的事实,但却辩称已经用货物折抵了欠款。“我在出具承诺书的时候,就与对方口头约定,第二天用库存货物抵扣欠款。第二天上午,就有一名自称是医药公司业务员的男子开车来仓库,将奶粉、衣服、鞋子等母婴用品运走了。这批货按进货价值3万元。”徐女士出示了一份交接清单,清单上有“刘某”的签名。
  然而,原告医药公司坚称,签字的刘某系温州供应链总公司的人员,并非其公司员工,拿货不是原告公司所为。刘某没有原告公司的授权,无权代表原告与母婴用品店进行以物抵扣货款。
  近日,仙居法院经审理,认定徐女士的辩解证据不足,判决母婴用品店支付医药公司货款1.5万元,徐女士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徐女士选择了报警。
  分析:本案中,徐女士的辩解理由若要成立,就必须证明刘某的行为经过原告公司授权或者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外代表公司从事业务的人员需取得公司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然而本案中,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的刘某虽口头向徐女士表明其身份,但并未提供原告公司的书面授权书,不能证明其行为系原告公司所为。
  而且,本案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欠缺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发生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后果应由本人承担。本案中,按照徐女士所述及查明的事实,她之前未与刘某有过任何业务接触,以物抵债的口头约定也不是医药公司与刘某达成的,因此,并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刘某具有原告公司的代理权。
  为此,法官提醒企业主,在对外交易或签约时,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尤其是与业务员进行交易时,要求对方出示书面的企业授权书,不要贪图一时方便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张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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