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农民信箱

想知道农产品生产是否上规模可对照这个认定标准

  □本报记者 裘云峰
  本报讯 日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发出通知,为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作了具体标准。认定标准已于5月1日起施行。
  省级认定标准如下:种植业。产地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并且粮食作物100亩以上,露地蔬菜(含油菜等)30亩以上,设施蔬菜10亩以上,果园30亩以上,茶叶30亩以上,食用花卉10亩以上,食用菌5万袋以上。林业。毛竹以外的食用竹笋30亩以上或毛竹笋300亩以上,木本粮油50亩以上。畜禽养殖业。参照《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确定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其他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水产养殖业。海淡水池塘、滩涂、山塘水库、稻田养殖:面积30亩以上;浅海贝藻养殖:面积50亩以上;设施大棚(含工厂化)养殖:面积3亩以上;网箱养殖:深水抗风浪网箱(大网箱)4只以上,普通网箱(小网箱)20只以上。数量规定均包含本数。
  通知指出,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不适用于此认定标准。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