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包裹在如今很常见,只是有些人寄递时忽视了一些必要程序,结果惹来了麻烦。近日,平湖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寄递包裹而产生的纠纷。
2015年12月15日,平湖市当湖街道费某某服装店及案外人王某某,委托唐某某到平湖市某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办理包裹托运业务。当时,唐某某将两个包裹放到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但并未填写托运单,只是口头说了要寄给谁、约定了寄递费等,并未对包裹足额保价。这两个包裹分别于当年12月17日由杨某某签收、当年12月18日由秦某某签收。
后来,费某某服装店发现,包裹寄错了,于是要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双方就此产生纠纷。随后,费某某服装店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明知包裹错寄,不积极采取挽救措施,存在过错为由,诉至平湖法院,要求被告赔偿200件衣服(单价198元)损失合计39600元等。
分析:法院认为,该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但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双方已形成事实运输关系,但原告陈述其客户收到的货物并非原告托运的货物,因此原、被告双方对此是否具有过错就成了该案争议的焦点。
法院认为,原告托运货物时,并未填写托运单,也未向被告准确表明收货人名称或姓名以及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被告作为承运人,未进行严格的审核,因此双方均存在过错,被告应对该包裹错误送达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至于赔多少,就涉及到托运货物的价值。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称包裹价值39600元,可原告在托运货物时,未填写托运单,未对包裹足额保价,也未申明托运包裹为贵重或特殊物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而被告提供的运单信息载明,包裹寄件到付款160元、保价金额3500元。由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被告应按此保价金额赔偿原告。
综合以上审理,法院对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游情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