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是一家单位的保安。2016年5月26日,林某驾驶一辆黑色奔驰轿车,想要进入该单位。当时正在值班的鲁某上前劝阻,被林某驾车撞伤。
鲁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26天。经法医鉴定,鲁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鲁某认为,林某的行为损害了其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鲁某无奈诉至法院。
鲁某要求林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2791.17元。林某提出抗辩,认为自己不应赔偿20732元的误工费,理由是,鲁某养伤期间单位并没有停发他的工资。鲁某既然已经拿到了工资,其养伤期间并未造成实际的误工费损失。
那么,林某该不该赔偿鲁某的误工费?
说法:鲁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鲁某在停工留薪期间获得的工资,并非其因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收入,而是属于工伤保险福利待遇。鲁某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不影响其依法要求侵权人即林某赔偿误工费损失,林某应予以赔偿。
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