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陈某,今年四月和几个工友来到某小区改造工地,做了一名力工。上岗时,用工单位在和他们约定了工资后,许诺一个月一开。可干满一个月后,用工单位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说是工程完工时一次付清。他们每天早四点上工、晚八点收工。工程总算竣工了,他们以为这下工钱可以到手了,可用工单位又以工程没有结算下来一拖再拖。他们准备起诉,为防止财产转移,他们欲对用工单位的汽车、吊车、铲车、推土机等设备,申请财产保全。可听人说申请保全,要交保证金。而且这保证金的数额不菲。那么,交保证金,对于两手空空,没有能力的讨薪农民工,也是必须的吗?
分析: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给对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条中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就诉讼保全的担保,这里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必须”,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作出的、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在第九条中予以了明确:“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按此规定陈某等追索劳动报酬,讨要欠薪申请保全,可以不提供担保。
王景龙 张洪军 冯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