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放
农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当前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弱势。从“现代治理”角度看,我国农业治理普遍存在着制度体系建设有待完善、依法治理水平有待提升、多元协同治理格局尚未形成等问题。现代农业治理体系的构建既离不开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主动作为、主导推进,也离不开各方主体的积极参与、全力配合。为此,需要从制度建设、依法行政、多元治理等多方面着力,加快推进农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持续强化农业治理的制度约束
有法可依是“现代治理”的基础。需要进一步健全农业法律制度,为农业治理提供规范和边界。
一是健全农业法律体系。立足实际,紧扣农村改革实践,着重完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种子法》等法规条款,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技术推广等立法工作进程;认真总结工作经验,适时将实践证明有效、立法条件成熟的“三农”改革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色彩较浓、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
二是依法制定政策法规。更加重视政策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保证法规草案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在实施过程中切实管用;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扩大社会各界对政府决策的有序参与,完善政策起草、论证协调、征询意见、专家评判、效果评估等一体化评价机制,推进农业法规政策的规范化。
全面推进农业治理依法而行
依法而行是“现代治理”的关键。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行为,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一是推进农业依法行政。依法推进农业生产、技术推广、农产品监管、项目建设、政策落实等各项工作,重点突出农产品质量监管、项目建设和惠农政策落实等方面。依法强化农产品安全监管,强化对农产品土壤环境、应用水质、产地条件、农药残留等监管,依法查处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法推进农业项目建设和管理,规范项目申报、立项、建设、审核、绩效评价等程序。依法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做好政策公开、申报对象界定、申报程序、补贴资金落实等工作。
二是加强农业执法能力建设。贯彻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法公示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以制度监管执法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细化量化各类案件的违法情形,并及时在公共平台公布;定期召开法律实务培训会,开展“行政诉讼法”“涉嫌犯罪的农业违法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农业执法实务”等法律法规实务专项培训,提升农业行政执法主体的法治思维。
三是依法处理来信来访。按照“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的总要求,完善法定途径解决信访问题机制。厘清信访与行政、司法等其他法定途径的边界,对本部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根据申请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意见建议类等类别进行划分,形成法定途径解决信访问题清单。
四是加强农业部门内部管理。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治教育,让农业干部在参与农业治理过程中,知道哪些事应该干、哪些事不该干;树立责任担当意识,加强干部职工廉洁教育和制度约束,不断强化秉公用权、为民用权的意识。
着力构建农业治理多元协同新格局
多元化是“现代治理”的重要特点,协同才能发挥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当前,需要改变政府及其部门单一治理、单向沟通的模式,引导农民、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参与农业治理,形成协同推进、多元治理的农业治理格局。
一是加快改善政府及其部门管理。
“现代治理”不是要求政府退出管理,而是要改善、改进其管理。首先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及其部门要由原来的主要依靠行政式、命令式管理向主要依靠法律、政策、市场管理转变,由原来的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由原来的全能型政府向宏观调控型政府转变。其次要健全多方参与机制。涉农政策决策的出台要面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农民征求意见,保证涉及农民利益的政策决策能反映农民意见;要引入专家论证机制,组建包括农业专家、农业技术人员、专业生产人员等在内的专家小组,规范专家论证意见的获得与采纳方式;要依法实施政务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政务平台主动公开事关公众的政策、农业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
二是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农民是农业的主体,农业治理要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农民的权利诉求,尊重农民当家做主的意愿。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要探索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载体,创新村民议事形式,完善议事决策程序,特别是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农资补贴发放、土地流转等事关农民核心利益的事项,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三是引导其他主体参与农业治理。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兴趣社团、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农业治理。以政府购买、公开竞标等方式,鼓励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相关公共事务,提供专业化的农业服务。积极探索新型协商形式,重视吸纳利益相关方参加协商,引导各方为农业治理贡献力量。
作者系台州市农业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