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畜牧转型升级特刊

保障养殖用地 规范准入退出 深化农牧结合

省农业厅等四部门联合出台政策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

  •   □本报记者 陈小平
      为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更好创建全国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省,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和省林业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保障畜牧业发展设施用地、规范养殖场准入退出、简化环评手续、加大畜牧业绿色发展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畜牧业用地纳入乡镇总体规划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优化规划布局,有效保障畜牧业发展设施用地。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将畜牧业设施用地纳入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布局养殖场并落实到对应地块,有效保障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设施用地。已经农业、国土、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规模养殖场,因规划调整确需关停或拆除的,原则上要按照“拆一补一”标准落实异地新建,确保县域养殖用地总体平衡。
      做好畜禽规模养殖设施用地管理。对已完成整治达标验收但未办理用地备案的规模养殖场,由业主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申请备案。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环保、林业等部门,要积极做好规划调整等服务工作,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及时完成备案和补办林地使用审批等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要向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意见》明确,支持农林牧对接生态循环设施用地。在田间地头和林地建设与种植业、林业对接的沼液贮存池(罐)、配套管网、堆肥场以及粪污集中处理场的,所需土地作为附属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下规模养殖,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必要的畜牧业养殖设施并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畜牧业养殖设施的备案文件可作为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探索开展林牧结合生态循环利用模式的设施农用地试点。
      鼓励和支持农村散养户移栏出村,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农户散养畜禽集中养殖小区,实行畜禽生态养殖和废弃物统一处理利用。各地在规划畜牧业用地时,应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和实际情况,适当预留农村散养畜禽集中养殖小区用地,以满足农户散养畜禽的传统习惯和生态循环农业发展需要。
    依据环境承载控污能力核定养殖量
    《意见》指出,各地要综合考虑环境承载、畜产品消费、养殖传统等因素,科学确定禁限养区和畜牧业养殖总量控制。禁养区严格禁止畜禽养殖;限养区内生猪养殖要进一步提升生态治理水平,并适度发展草食动物和优质家禽;非禁限养区要支持发展适度规模的畜禽生态养殖,支持新建、扩建零排放的美丽生态牧场。农业“两区”“一区一镇”、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区,要按照种植面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以便于养殖废弃物生态消纳。《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养殖场准入退出机制。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必须依法办理环保、动物防疫、设施农用地、林地等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养殖场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养殖业主要依法履行养殖污染治理主体责任,配套建设治污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环保、农业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共享畜禽养殖及日常管理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对检查中发现的养殖污染问题,要依法处置、限期整改,不搞简单地关停拆除;对有重大污染隐患且拒不整改或已发生重大养殖污染事件的规模养殖场,要依法责令其停产、转产或拆除。《意见》要求,要综合考虑养殖场粪污处理能力、生态消纳能力、栏舍面积、养殖模式等因素,在环评环节科学核定其限养量。养殖场的限养量以存栏数为指标,单体小于25公斤的仔猪不计入限养量。养殖场在限养量范围内的,只要不污染环境,可以自行确定养殖规模。养殖场限养量实行动态管理,经提升改造的养殖场,根据治污能力和实际情况,允许科学增加养殖量。
    支持农牧结合促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意见》明确,鼓励各地利用荒山、缓坡、滩涂建设规模养殖场,以及在新开垦耕地区域按照农牧结合的方式配套建设规模养殖场,提高新垦造耕地有机肥力。养殖业主已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设施农业三方用地协议并承诺到期按要求复垦的,在确保到期能履行复垦协议的前提下,可暂不收取复垦履约保证金。鼓励主体以林地作价入股等形式共同参与畜禽规模养殖场经营。符合绿色发展模式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同等享受畜牧业养殖相关扶持政策;符合林下经济发展模式的畜牧业养殖,同等享受林下经济相关扶持政策。
      《意见》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要综合考虑畜牧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实际情况,对农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规模养殖场要区别于工业企业,简化环境评价手续;对畜牧业项目涉及的规费收取,依照支农惠农相关政策,经权限部门批准可适当予以减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于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特定规模以下养殖场,实行登记备案制。
      《意见》明确,支持农牧结合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各地农业部门要统筹农业项目资金,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以及沼液贮存池(罐)、配套管网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探索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PPP模式。对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沼液集中处理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可采用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一定的补贴。临安越强牧业有限公司湖羊养殖场一角。
    龙泉市兰巨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用沼液喷灌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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