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啊!当初不该听信那个上门推销洋酒的人的话,也怪我自己心存侥幸……真是一次惨痛的教训。”在违法事实面前,酒吧负责人王某悔不当初。
近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和义乌市公安局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对位于该市工人北路的某酒吧消费类用酒进行突击检查。很快,检查人员就锁定了吧台边上小仓库内的“芝华士”瓶装酒和“ABSOLUT”瓶装酒。
经专业人员初步判定,这些“芝华士”瓶装酒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洋酒,即假酒,而“ABSOLUT”瓶装酒因未加贴中文标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据酒吧负责人王某交代,上述瓶装酒是他几天前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得的。当时,那个业务员给出的报价比市场价格平均低20%左右。难挡可观的利润诱惑,王某以6180元的总价购买了一批“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芝华士18年苏格兰威士忌”和“ABSOLUT”瓶装酒。原想着可以从中赚取较大利润,不想购进没几天就被执法人员逮个了正着。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则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有关人员说,根据这些规定,酒吧的负责人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夏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