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伏后,全国多地气温普遍升高,陆续进入“蒸烤”模式,局部地区最高气温40℃,高温津贴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但是,一些一线劳动场所特别是露天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却被悄悄“蒸发”了。
今年6月,葛某等17名员工所在的公司为完成工作进度,即使室外气温持续在35℃以上,也要求葛某等人照常露天工作。其间,公司虽然提供了充足的高温解暑物品、饮料,发放了相应的保健用品,但葛某等在领工资时发现,自己应得的高温津贴却“蒸发”了。原来是公司将购买高温解暑物品、饮料和保健用品的费用,冲抵了他们应得的高温津贴。
说法: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本案中,公司无权用防暑降温物品冲抵高温津贴。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确保不中暑等,针对所有暑期在岗的劳动者,发放的饮用水、饮料、清凉油等物品,可以折抵现金支付,可以发放物品,具体给付时间与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对高温气候的界定来确定,一般为5-9月份。后者只是针对在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工作的人群,属于劳动补偿性质,只能以现金形式支付。《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而公司也无权不发放或拖延发放高温津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