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制

网购商品拆封也能无理由退货,商家拒不处理缺陷商品或被停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民意

  •   网购遇到问题商品需要退货时,不少商家会以“已拆封”“试用过”等理由拒绝退货。今后,这一状况或将有所改善。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拆封商品也可以“无理由退货”。
      各界人士可在9月5日之前登录工商总局官网或通过邮寄信函至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送电子邮件至12315@saic.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
    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货
      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的亮点之一是支持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但随后消费者发现,该规则中设定的“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一条件因无明确界定,反而成了商家随意拒绝退货的借口,也因此产生了不少消费纠纷。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提出,经营者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对“商品完好”给出清晰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时,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该条例拟规定,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情况,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未经消费者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推送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安全是很多消费者担忧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网购后,不少消费者会不时收到网店商家推送的广告信息,对此,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消费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的,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费用。
    商家拒不处理缺陷商品或被停业
      商品出现问题时,对于召回不及时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提出,发现商品、服务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停止提供、消除危险等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将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收到消费者诉求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或者拒绝。
      此外,关于前段时间出现的预付消费难退款等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取得相关许可,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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