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等人从某农业公司租赁大棚用于修建生活设施,因政府加强土地管理,严禁改、扩建大棚用于生活居住,大棚内外的附属设施被强制拆除。因协商无果,2015年,魏某等人将农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终止租赁合同,农业公司返还承包费并赔偿损失共计30万余元。近日,法院判决,农业公司应退还魏某等人剩余的承包费24万余元。
庭上,魏某等人诉称,因农业公司宣称城镇居民可到农村承包棚户兴建生活设施,其于2012年租赁了大棚并开始施工。事实上,农业公司隐瞒了政府曾下发过要求大棚只能用于种植的通知,以及原来在大棚内修建的设施曾被拆除过的事实,致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建好了设施又被强制拆除。农业公司则辩称,其始终不允许改建、扩建等改变大棚用途的行为。魏某等人称农业公司在大棚内进行过相关建设并且允许租户进行改建的主张并没有证据支持。因此,农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说法:法院查明,2013年5月,农业公司曾向魏某等人发过公开信,宣传大棚在装修改建后可用于不定期居住生活。2013年6月,魏某等人与某园林绿化公司签订园建及绿化工程合同。2014年8月,政府强调设施农业只能用于农业种植,不得存放生活设施、不得有任何生活居住功能。根据查明事实可认定,农业公司确实宣传过大棚可用于居住生活,且对魏某等人订立《承包合同》产生重大影响,所以该宣传应当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宣传及《承包合同》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实际上已经约定将合同所涉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农业公司应将魏某等人支付的款项予以返还。故农业公司应退还魏某等人剩余的承包费24万余元。
叶康喜 任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