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浙江拟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增设留守儿童保护内容

为留守儿童撑起一把“保护伞”

  •   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除了需要全社会的关心爱护,更应有一部强有力的法律来呵护他们。7月27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上听取了关于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决定(草案)的说明。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单独增加有关留守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据悉,在全国地方立法层面,我省是首个增加这一内容的省份。草案增设的“留守未成年人保护”内容,涉及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政府和部门职责、基层组织职责、社会力量参与及相关保护机制五个方面,可以说是给留守儿童们撑起一把“保护伞”。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十六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共有农村留守儿童约11.18万人,占全省儿童总数的1.43%。
    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超6个月,可撤销监护资格
      浙江省民政厅厅长尚清坦言,尽管这几年浙江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了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对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看,存在外出务工父母监护责任缺失,基层社区管理服务不到位,关爱服务工作机制不健全,救助保护政策措施不配套等问题,通过地方立法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迫在眉睫。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家庭亲情和父母关爱具有不可替代性。决定(草案)明确规定,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的,外出务工前要将委托监护情况等相关信息告知就读学校和村(居)委会;外出务工后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保持联系,经常见面。
      其中需格外注意的是: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超6个月,可依法撤销监护资格。
      由于撤销父母等人的监护资格是件大事,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民政部门、村委会等应对监护人履责行为加强指导,提高监护意识和能力,对不履行监护职责3个月左右的监护人,提醒其改正。在撤销监护资格后,若原监护人确有悔改表现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定程序恢复监护人资格。
    评估发现困难留守儿童要重点帮扶
      政府和部门、基层组织也要为留守儿童提供“保护伞”。
      决定(草案)规定,民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人信息管理平台,对留守未成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留守未成年人信息台账,并定期报县级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留守未成年人走访排查和信息登记工作,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学校应当对留守未成年学生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定期报县级教育部门,并为留守未成年学生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创造条件。
      决定(草案)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共同参与关爱、保护、服务留守未成年人,民政教育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留守未成年人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
      此外,浙江还要建立评估帮扶制度。民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评估帮扶机制,对经过评估发现的留守未成年人中的困难群体实施重点帮扶。有关单位、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有侵害留守未成年人权益的,要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丛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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