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的谭智心、张照新近日在《农村工作通讯》上撰文说,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已超过150万家,进入规范、提升和创新发展阶段。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成为提升发展实力和服务能力的必然要求。
关于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资格问题,专家主要存在两类观点,部分专家认为应允许企业等经营主体加入合作社联合社,因为这有利于各主体优势互补,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可以促进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其他主体融合发展。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不宜作为独立主体加入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占到了绝大多数。主要理由是公司的逐利性可能使得联合社成为逐利性组织,同时,公司等非合作社主体的加入将加大联合社民主治理的难度等。
在合作经济发展的100多年里,社员资格开放原则一直是各国合作经济运动奉行的不变原则。但随着合作经济的发展,社员资格开放原则的弊端也日趋明显,这一原则容易导致合作经济被资本雄厚的大企业、大公司控制,从而使合作经济的性质发生改变。因此,对联合社社员及发起人资格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针对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资格,应明确两个原则:一是保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为农服务属性;二是保证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内部能实现农民组织的民主控制。
限制企业加入联合社并不会制约企业与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一方面,在现行法律中,允许企业加入合作社,与农民成员享受平等权利,为企业参与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入口;另一方面,企业可以直接与合作社、联合社进行合作,通过订单合同开展产销衔接,也可以通过入股合作,共同发展产后加工和流通。
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体现民办、民管和民受益的原则,增强其凝聚力和向心力,成为未来合作社发展的重点任务。因此,既要积极支持联合社的发展,增强合作社的竞争能力和服务能力,同时更要强化其规范性,保障农民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实现合作社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