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跑到镇上顾先生家中,被顾家养的狼狗咬伤。黄先生起诉要求赔偿,近日,某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请。审理中,顾先生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黄先生500元,法院予以准许。
顾先生为了防盗养了一条公狼狗。为保险起见,顾先生给狗办了农村养犬登记证及犬类狂犬病免疫证,还在二楼到三楼的楼梯处安了一扇门,上面挂了锁,门上写着“内有狗 要咬人 不要进来”,警示语看起来比较醒目。
据顾先生说,几年来从未发生过狗咬人,直到2015年4月1日。黄先生说,他那天是去顾先生家洽淡做广告牌事宜,结果在楼梯转角处被狼狗咬伤。黄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顾先生赔偿医疗费等3483.50元。顾先生说,他跟黄先生素不相识。楼下有自己的手机号码,黄先生如果要谈事,完全可以拨打手机,等自己下楼。因此,黄先生被狗咬伤完全系其私自闯入导致,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
说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被狗咬伤完全系其自身重大过错所致,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他自行承担,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顾先生给他的狼狗办理了相关登记,并取得了狂犬病免疫证,养狗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不具有违法性。且顾先生已尽到安全风险提示义务以及阻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对黄先生受伤不具有过错。黄先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内有狗,仍私自进入该危险区域,主观上处于甘愿自承风险的状态。同时,黄先生与顾先生素不相识,他未经顾先生同意,独自进入其房屋,也未举证证明他从事广告行业,并确实存在准备与顾先生洽谈广告牌事宜的可能性,可见黄先生的行为明显有违人际交往常理,属于私闯民宅,具有过错。因此法院对黄先生的诉求不予支持。
陈颖婷 王治国